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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
2006-04-27 10:29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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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试行)

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

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的管理,保证冬季正常供暖,根据《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》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,指定本办法。

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(含地热)为居民住宅供暖(含住宅与办公、住宅与工厂等混合供暖)的单位,均应按本办法分别向市、区、县住宅锅炉供暖办公室(以下简称供暖办)申请资质审查。

 第三条 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按照承担供暖任务的情况分类进行审查。具体资审条件见《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》(附件一)。

 第四条 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的材料:
  1.由供暖单位的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;
  2.由供暖单位填写的《北京市住宅供暖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》、《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》、《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》等;
  3.其他有关的材料。

 第五条 经资审合格的供暖单位,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《锅炉供暖证》。
  经资审基本具备供暖条件当年可以进行供暖的单位,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、有效期为一年的《临时锅炉供暖证》。
  资质不合格当年又不能进行供暖的,由负责资审的单位通知其主管单位,对供暖单位进行更换或调整,使其具备供暖条件或基本具备供暖条件。

 第六条 已领取《锅炉供暖证》或《临时锅炉供暖证》的供暖单位,均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,接受复查。

 第七条 复查合格的,由资质单位在《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》上加盖公章;原领《临时锅炉供暖证》的,可换发给锅炉供暖证。
  复查不合格的,限期整改,逾期仍不合格的,资审单位有权将《锅炉供暖证》改为《临时锅炉供暖证》或收回供暖证。

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将《锅炉供暖证》或《临时锅炉供暖证》妥为保存,不得涂改、损坏或自行转让,以备随时接受检查。供暖证丢失者,应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,补领新证。

 第九条 供暖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及登记备案,均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县供暖办缴纳管理费。费用标准另发。

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,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
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(附件一)

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

 一、管理7兆瓦(600万大卡/时)以上的供暖锅炉,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,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
  1、供暖单位具有8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。
  2、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,标准。
  3、安全、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。

 (二)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
  1、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、司炉工、电工、水处理化验员、仪表、微机管理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。
  2、供暖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(含中级,下同)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  3、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%以上,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供暖专业技术职称干部。

 (三)供暖设备及资金
  1、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、供暖设备、各种机械、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。
  2、有相应的设备大修、更新、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,流动资金在250万元以上。
  3、对锅炉房、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、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。
  4、使用7兆瓦(600万大卡/时)以上的供暖锅炉,必须使微机控制运行。

 (四)资料、图纸和技术档案
  1、锅炉房、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、资料齐全。
  2、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,记录完整。
  3、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。

二、管理4.2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,或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,或总供暖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(一)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
  1、供暖单位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供暖管理资历。
  2、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、标准。
  3、安全、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。

 (二)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
  1、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、司炉工、电工、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。
  2、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  3、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%。

 (三)供暖设备及资金
  1、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、供暖设备、各种机械、仪器、仪表和储煤场地。
  2、有相应的设备大修、更新、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、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。
  3、对锅炉房、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、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。

 (四)资料、图纸和技术档案
  1、锅炉房、供暖设备和供暖系统的图纸、资料齐全。
  2、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,记录完整。
  3、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。

三、管理2.8兆瓦以上4.2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,或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,或总供暖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(一)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
  1、供暖单位要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。
  2、各级供暖管理机构健全,有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、办法和标准。
  3、安全、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。

 (二)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
  1、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、司炉工、电工、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。
  2、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  3、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%左右。

 (三)供暖设备及资金
  1、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、供暖设备、各种机械、仪器、仪表和储煤场地。
  2、有相应的设备大修、更新、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、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。

 (四)资料、图纸和技术档案
  1、锅炉房、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、资料齐全。
  2、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,记录完整。
  3、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。

四、自行供暖单位
 1、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工作的资历,能管理本单位锅炉供暖工作。   
 2、有明确的供暖管理部门,有专业的专(兼)职供暖管理人员。
 3、有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供暖维修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。
 4、有足够的供暖运行资金和维修、更新费用来源。
 5、供暖设备图纸、资料齐全。
 6、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,记录完整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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